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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熏心买卖国家证件 太妄为换来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11:47:17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权力与权威的象征,其获得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法律的保护,然而朱某某却置法律于不顾,通过买卖国家证件牟取私利。最终,朱某某被永城市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初至2013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经营打印社的便利条件,共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本》5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3本、二孩准生证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3本,卖给张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姚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法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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