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翻窗入室盗又抢 频繁作案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01-26 08:40:56


    2014年12月23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对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嘉鹏花园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李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3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芒山路南段中豫世纪城(二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分别进入侍某、高某、杨某家中,共计盗窃现金3000余元、“西铁城”手表一块,价值3000元左右。2013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中央名邸(二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300元。201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友谊小区,采取攀爬铰窗入室手段进入张某甲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欧米茄”牌男士手表一块,价值1500余元。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友谊小区,翻窗入户盗窃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26元。2013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时代广场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700元。2013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凤凰国际花园国际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街永阳花园小区,采取攀爬翻墙入室手段分别进入杜某某、 曹某家中,分别盗窃现金1000余元、600元。2013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班东散居片,采取攀爬铰窗入室手段进入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祥云散居片,采取攀爬入室手段进入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3年农历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中央名邸(一期)小区,采取攀爬翻窗入室手段进入樊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

    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中央名邸二期小区,采取攀爬入室手段进入卞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受害人卞某某发现,为了抗拒抓捕,李某某随即拿起卞某某家的菜刀将卞某某左手砍伤并抢劫现金90余元。经鉴定,卞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抢劫犯罪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妄为飞贼频作案,终换刑罚十二年;利剑悬首今方知,落网悔哉时已晚。

责任编辑:翟玉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45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