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一是在事实认定上,组织业务和理论学习,提高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加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教育。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增强法官指导举证的意识能力。在分析、对比、鉴别,采用证据的能力上进一步提高,切实查清案件事实。
二是在审判程序上,对因程序违法重审、再审的案件,不论是在立案环节上,还是在审判环节上,对漏列当事人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补列。发现主体不对应的,以职权追加当事人,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意识,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落到实处。
三是在法律适用上,不论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还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都应在审判中杜绝。对新类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掌握和运用。同时,加强学习新的业务知识。
四是在案件的调解和社会稳定上,针对再审、重审案件的特点,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座堂办案”,找出案件的症结,利用多方渠道,面对面、背对背的耐心调解,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审判人员充分行使释明权,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诉权,力争调解结案,做到各类案件案结事了,防止引发信访,确保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