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永城市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为永城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050件,审、执结6852件。
刑事审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共审理刑事案件517件624人,审结472件586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10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21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417人。被省委政法委评为“打黑除恶”先进单位。判处“两抢一盗”犯罪113件150人;判处贪污受贿犯罪20件28人,渎职侵权犯罪5件12人;依法从重惩处生产、销售毒豆芽、毒卤肉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38件39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3件4人,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依法严惩醉驾行为,判处危险驾驶犯罪30件30人,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少年审判工作新模式,注重庭前调查、庭审感化、跟踪帮教和源头预防,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20人。
民事审判工作.以服务群众、关爱民生为根本,扎实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共审理民商事案件5075件,审结3930件,服判息诉率达93%。强化诉前调解、辩法析理、判后答疑工作,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如崔某等三人诉浙江省金华市某建筑公司、江苏省徐州市某建筑公司、我市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公司长期拖欠崔某等三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绝结算,跟随崔某等三人干活的十几名农民工多次到我市某建筑公司聚集,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六次奔赴三省四地,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三公司给付崔某等三人工程款3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审结涉农村“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案件1104 件,依法制裁了违法侵权行为,保护了“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共成功调解72件,自动履行率100%,调解标的额518.85万元。
行政审判工作.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原则,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共审理行政案件104件,审结96件。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异地交叉管辖审判模式,共审理夏邑县行政案件35件。如审理的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不服夏邑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依法判决夏邑县人民政府败诉,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视频直播了庭审过程,被省高院评为“优秀庭审”。全年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47件,依法准予执行721件,不准予执行26件,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监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5件,均被采纳。
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共执结各类案件1223件,其中清理积案369件。强化整合执行力量,抽调五名中层干部充实到执行一线,将执行局人员合理划分为七个执行小组。建立对“老赖”曝光的常态化机制,依法用足、用活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共将98名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使其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出境及高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法院可以通过网络与15家银行点对点查询,共查询了1046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行司法网拍制度,依托淘宝网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网拍50件物品,成交金额550余万元,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提升了案件执行率。积极开展“涉民生案件”、“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和春节、三夏等时机的集中执行活动,顺利执结一大批积案。如中院交办执行商丘市舒皇家具公司的两起案件,执行标的40万元,先后由商丘市两个基层法院历时四年未能执结,我院接办后,迅速抽调精干力量、分析案情、制定方案,仅用十余天时间将案件顺利执结,受到中院通报表扬。
审判监督工作.坚持有错必改、有偏必纠原则,共审理再审案件16件,审查申诉和执行异议案件48件,改判1件,部分改判1件,执行异议审查纠错2件,维护了法律尊严。同时,注重审判监督环节的矛盾化解工作,成功调解结案4件。如省人大代表关注的崔某某、王某某诉崔某合同纠纷一案,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经商丘中院调解,崔某撤回上诉,但矛盾没有化解,崔某又数次到商丘中院及我市信访,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后,办案人员经过两个月的艰辛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共办理各类鉴定案件320件,其中法医类156件、评估类69件、文检类22件、咨询类53件、审核类20件。创新选择鉴定机构程序,采取网络视频摇号的方式,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与不能前来参加随机抽取鉴定机构的当事人进行视频通话,以视频直播的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了选择鉴定机构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