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本应具有沉着冷静、妥善处置问题的品质,而王某某却“背道而驰”,仅因工作琐事就大打出手,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也给乘客带来了不便,造成了不该有的结局。最终,王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N23389号公交车在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永城市人民医院门口因发车时间与豫N59109号公交车驾驶员赵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厮打。打斗中,王某某持拖把致赵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车上的乘客也纷纷下车,不敢再坐王某某驾驶的公交车。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笫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