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五次因犯盗窃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潜入医院频频行窃。2015年10月12日,永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3月25日凌晨1时1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窜入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公疗医院201病室,趁徐某熟睡之际,采用溜门入室的作案方法将被害人徐某放在病房的鸡蛋1提、食用油3桶、加多宝饮料一箱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元。后王某又在该医院急诊10病室,趁被害人卢某离开病房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床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公民合法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新最,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