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可是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漠视法律,生产买卖假药,害人害己。2015年6月30日永城法院就审结了一件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永城市陈集镇街上向多名群众出售自己配制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产和检验的的膏药,销售金额共计1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