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而王某某却无视法律的威严,暴力抗法,最终付出了被拘役四个月的代价也顺理成章。
2015年6月19日下午14时,王某某在本市李寨镇徐庄村因涉嫌烧麦茬被永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传唤时拒不配合,在被带上警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奋起”反抗,将执勤民警的右手拇指咬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