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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责众过去式 怂恿闹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30 11:40:11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聚众闹事妄图“法不责众”,逃脱法网,真是异想天开。练某某等人就是抱着这样的思想意识多次组织二、三十人无故寻衅滋事,最后等待的却是练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练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练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因对练庄村民讨要2分半宅基地的要求,城厢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的答复不满意,遂先后4次组织二、三十名城厢乡练庄村民,以讨要宅基地为借口,采用围堵永城市人民政府大门、在门口静坐、睡在大门口、冲进政府大院及办公楼等手段无故滋事,每次都造成数十名至上百名不等的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甲、练某乙、练某丙为达到其目的,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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