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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官巧审判 “能调先判”解难案

  发布时间:2010-02-05 10:31:02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被告高某系永城市东城区菊花居委会居民,其丈夫姚某是上门女婿。1995年,姚某夫妇与岳父母及两个子女全家6人分得门面房建设用地6间。1997年被告高某在前述建设用地靠东侧建门面房4间。1998年7月底,高某之夫姚某以28000元之价款,将剩余2间门面房用地转让给原告丁某。2006年6月,姚某因故去世。后被告高某将6间门面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12月中旬,被告高某在剩余2间土地上施工建房,丁某发现后阻止无效,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已建房屋。

        本案经开庭审理,高某之夫姚某生前以28000元之价款,将剩余2间门面房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丁某使用的事实得以确认。主审法官张振环了解到,被告高某明知丈夫姚某生前将剩余2间门面房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丁某使用的事实,只是“眼红”永城市新城地皮价格暴涨,而且其丈夫已经死亡,意欲反悔,才将6间门面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因抱有侥幸胜诉心理,当庭表示不愿调解。张振环法官考虑到,被告高某在诉争土地上建房已达3层,依法下判将给被告家庭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于是,张法官一方面耐心作原告丁某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抓紧制作判决书,并在判决书中辩法析理,充分论证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经反复调解,原告丁某表示,可不让被告清除已建房屋,按现行价格返还土地价款或者“吃点亏”都行。

        判决书制作完成后,张法官先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高某,高某仔细阅读并咨询多名律师后,于接到判决书第10天主动找到张法官,询问还能否调解。张法官趁热打铁,即时将原告丁某通知到庭,经过近2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解除原告丁某与被告高某之夫姚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被告高某给付原告丁某土地价款150000元,于协议书达成时付清。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文章出处:永城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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