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赵某某、赵某甲二人因妨害公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2015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之子赵某乙在永城市东城区某小区院内因与胡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引起争执并发生打斗,永城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民警冯某某、周某某、赵某丙、协管员侯某某出警处置。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在现场辱骂民警,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殴打民警赵某丙、侯某某、周某某,并将侯某某戴在肩膀上的执法仪打掉,致赵某丙胸部轻微伤,侯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外伤综合症,周某某手指受伤;被告人赵某甲拽扯冯某某衣服领子。二被告人阻碍民警执法,时间长达一、二十分钟,造成大量人员围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