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油耗子”组团偷油触法律 落得个“新账旧账”一起算

  发布时间:2016-12-28 11:29:49


    俗话说:“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四处作案、触犯法律的“油耗子”当然不会被放过,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12月8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假释的(2014)临刑执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继续执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17日对董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五日,与前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在逃)经预谋后,驾驶事先购买并改装的别克商务轿车,先后在311国道温集街上路南、永城市酂城镇酂东村隆泰旅社东侧,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的油箱盖撬开,用油管将油箱内的柴油抽进车内水袋内,盗取二被害人柴油650升。经鉴定这650升柴油价值380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某、董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329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