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付购房款义务,被判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4日,汤某某、王某某、曹某某以某某中心社区项目部(甲方)的名义与被告侯某某(乙方)签订一份住房安置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建设的中心社区某房屋以16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侯某某,签订协议时被告支付首付款44028元,下欠115972元经汤某某等人多次催要,侯某某一直未予支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汤某某等人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汤某某、王某某购房款115972元。判决生效后,侯某某、王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侯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侯某某其名下银行卡内有存款21000.3元。由于侯某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决定对侯某某拘留十五日。后侯某某仍未履行义务。汤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后汤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审查立案后,该院决定对侯某某予以逮捕。侯某某家人一次性将所欠购房款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侯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即被执行人拒不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卡内有存款,但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鉴于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二
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次被拘留后仍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高某经营面粉厂期间,因资金紧张,经中间人高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第一年借款利息为2000元,第二年以后均按年利息4000元计算,高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偿还。黄某某遂将高某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庭审前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2016年4月27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高某偿还黄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42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2016年10月26日,黄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高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高某拘留十五日,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高某拘留十五日。高某至今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高某有面粉厂及设备,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事后,黄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审查立案后,该院决定对高某予以逮捕。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即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