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永城法院坚持联动调解工作机制,2月25日,妥善化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受害人杜某得获67000元赔偿。
2008年10月10日5时30分许,原告杜某骑自行车上早学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逸。杜某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眼视神经遭到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要求依法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本次事故经永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系事故的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
陈某辩称,其当时并不在事故现场,并非他将原告撞伤,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有误,不同意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永城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杜某被撞伤导致左眼失明是事实,但认定肇事者是被告陈某却证据不力。对此,主审法官慎之又慎,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对双方所提证据认真分析认证,并在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后,展开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给当事人讲法律,析事理,明利害,消怨恨。又与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沟通,并请政法委领导出面协调,最终使受害少年获得了赔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