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出售假发票 换得徒刑六个月
作者:永城法院 曹恒心 发布时间:2010-03-01 09:34:55
被告人陈雪峰因贪图钱财,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查,2009年5月15时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雪峰伙同他人,以2000元的价格,向永城一商户出售假发票48本。
永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雪峰伙同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0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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