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法院网讯 消费者在影楼拍摄婚纱照、情侣照、宝宝照、个人写真时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困惑:明明只要入册几十张照片,可是摄影师会给你拍出几百张来,名义上是为了方便选择,但是多拍的底片消费者也往往不舍得放弃。可是影楼宁愿删除多余的底片,也不愿意赠送给消费者,消费者要想拿到,就得额外掏钱,说白了就是影楼变向多收点费用。到底影楼应不应该把所拍照片的全部底片交付给消费者呢,消费者碰到此类事件应如何维权?近日,永城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照片底片的归属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
案情:
2017年1月,王女士在某宝宝在线影楼预定了宝宝百天照,约定:“价格为599元,影楼给王女士制作高级相册一本,入册照片28张”。2017年2月3日,王女士携带女儿在影楼拍摄照片,可是摄影师多拍了一百多张,实际拍了170余张。后期选片时,王女士觉得很多照片都很可爱,要求影楼将多余的一百多张照片底片拷贝到自己的优盘中,但影楼要求王女士支付拷贝照片的费用10元/张,全部打包至少需要支付600元的费用,否则仅提供给王女士28张照片的底片,剩余底片不允许王女士拷贝,后经协商无果。王女士起诉要求影楼交付170张照片的底片。
影楼辩称,根据摄影行业规定,多余的底片是摄影师、化妆师等集体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影楼,王女士需要另外付费购买多余的底片。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影楼向王女士交付了多余的底片,王女士主动撤回了对影楼的起诉。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处理这类案件,主要依据消费者和影楼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对底片的归属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影楼,底片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也应属于影楼。影楼有权要求消费者在取得底片时,交付一定的对价。如果每张10元的价格,没有过分高于市场价格或者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则影楼的要求是合法的。如果价格属于畸高的情形,则王女士可要求在取得底片的时候,实行合理价格。虽然《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但该规定所说的“相关底片”仅指合同中约定的入册照片的底片或经营者交付给消费者的照片成品的底片。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是整个摄影服务,包括化妆、服装、道具提供、拍照等一系列服务,不仅是几张入册的照片,摄影师拍的照片大大多于入册数是为了保证拍摄质量,是他必须进行的服务行为,因为他无法保证拍摄的每张照片都会让消费者满意,因此消费者不应该再为底片买单。虽然我现行的法律没有对照片底片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有些省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28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均规定:“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从双方合同目的分析。影楼遵循的是有偿服务和等价交换原则,其真正目的是赚钱。影楼真正关心的是如何获得更多的利益,它并不是为创作作品而存在的。从影楼对底片的处理方式看(入册一定数量的照片,便可以赠送底片),照片的著作权对他们并不重要。只是以底片为诱饵,打着保护著作权的旗号,多赚一笔钱而已。
消费者的真正目的是获得满意的照片,来纪念人生的重要时刻。我们知道,没有哪个摄影师敢保证自己拍摄的每一张照片都能让顾客满意,多照照片也是为了能让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入册相片,是影楼为了履行合同必须付出的劳动。但这些多余的底片也是对真个拍摄过程的记录,其中也有消费者配合影楼付出的劳动。影楼宁愿删除多余的底片,也不愿交付给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规定。
第二,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在摄影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影楼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是影楼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底片,消费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订单系影楼单方制作,载明的服务约定事项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仅记载入册28张,加选另外收费,但对底片的归属未做说明。现王女士认为,加选指加选修片、加选入册,不包括拷贝底片;影楼认为,加选指除28张入册照片之外的一切内容。双方对加选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作不利于影楼的解释。因此,影楼应向王女士交付全部底片。
第三,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拍摄者享有。底片是摄影作品的原件,交付给消费者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依《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影楼不能以保护著作权对抗王女士要求交付底片所有权。
另外,虽然照片的著作权归影楼所有,但由于其内容是公民的肖像,影楼的著作权受到消费者的肖像权的限制,是不完整的,如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与消费者的肖像权冲突,需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方可行使。而消费者对照片的所有权则是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的,在著作权和肖像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所以照片的底片就自然归属于权利更为优先的肖像权人—消费者。
第四,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分析,订单规定该套餐入册照片28张,加选每张10元,并说明索要底片需要另外支付费用。影楼在提供服务前,没有向消费者出示明确的价目表,提供服务后收取底片费用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要求拷贝底片时,影楼不予配合的作法,违反了第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一般影楼都是按照影集册的质量、入册张数、拍摄套系收费,而摄影师对每一套系多拍很多照片是为了提高摄影质量,客户支付的服务费中已经包含摄影师、化装师、器材等所有影楼的成本费用,只要客户在影楼拍照,影楼就必然要这些工作,另外,这些底片也是以客户为模特进行的创作,所以影楼加收底片费用的做法,违反了第10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五,从国家政策方面分析。2009年12月1日,我国实施的首部《婚姻庆典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婚庆公司制作的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等在内的婚礼音像制品应保证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而且要一并交出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及数码资料等)。”这一标准,虽然不是强制性法律法规,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纱影楼的政策向来是儿童摄影、个人写真、情侣写真的风向标。在双方对录制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约定不明时,应当依据该标准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影楼拒不交付底片,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和肖像权的规定,也与传统的摄影行业惯例相矛盾,所以,消费者毫无疑问的有获得照片和全部底片的权利。对于那些不道德商家拒不交付全部底片的行为,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