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30 11:11:02
苗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伟诉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王俊伟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苗芳支付货款61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蒋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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