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亚其:
本院受理原告圣岱(嘉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蔡亚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原告圣岱(嘉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要求被告蔡亚其返还原告定金5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蒋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