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7 15:55:04
闫安强:
本院受理原告闫庆收与被告闫安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481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闫庆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庆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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