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靖方:
本院受理原告齐芳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6月18日协议离婚书有效;
二、判决确认位于沱河北东环路西51号楼2单元601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5月10日15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