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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7 11:28:25


刘须军:

本院受理原告豆红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卓旋由被告刘须军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4万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蒋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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