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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9-03 08:45:18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81民初7297号

原告:侯某某,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份按被告要求多次向被告指定地点送毛石,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款项,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毛石款100000元未付,2021年1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仅仅偿还部分欠款,下余款项至今未付,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购买原告石料,因货款未及时清偿,2021年6月6日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抵押协议”一份,内容为:因欠侯某某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6月底归还这期间王某用豫N×××××、豫N×××××抵押给侯某某如2021年7月1日前无法归还侯某某欠款,王某自愿用这两辆车过户给侯某某算归还欠款(2021年7月1日前王某保证豫N×××××、豫N×××××不得售卖)。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货款75000元未付的事实,由其为原告出具的“抵押协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偿付所欠原告侯某某货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元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按年利率3.85%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王某负担837元,原告侯某某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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