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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7-27 09:47:52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81民初6019号

原告:邱某,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张某某,女,199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邱某与被告唐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1365元及利息3568.25元(利息自2021年1月27日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7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2、判决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1月份,二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71365元,约定每月利息1.25%(折合年利率15%),到2021年5月27日前还清本息,同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每天需支付未归还利息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处理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需要通过起诉到法院解决的,借款人需承担额外产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后原告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原告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唐某某转账76700元,向被告张某某转账35050元。2021元旦前后唐某某向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借款人)唐某某在2019年11月到2020年11月期间从邱某处共借到71365元(大写:七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现约定每月利息1.25%,到2021年5月27日前还清本息。第一期本息共计12223元,必须于2021年1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第二期本息共计28290元,必须于2021年2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第三期本息共计10952元,必须于2021年3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第四期本息共计10512元,必须于2021年4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第五期本息共计11795元,必须于2021年5月27日前一次性还清。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每天需支付未归还本息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处理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需要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需承担额外产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的所有一切费用”。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被告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案涉借款凭证上张某某并未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律师费属于原告实现本案债权的合理支出项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亦符合《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案涉借款凭证中已明确约定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且律师费已实际支付,故原告的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借款7136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13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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