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永城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将废铝灰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焦某某(已判刑),焦某某将废铝二次加工产生的铝灰渣90余吨,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陈某三人(二人已判刑),张某某、何某某、陈某收取8000元处理费用后,采用大货车运输危险废物的方式,将90余吨炼铝产生的铝灰倾倒在永城市龙岗某坑塘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26-48目录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溶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中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规定,其倾倒的该物质为危险废物。案发后三被告人缴纳资金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禹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三被告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污染环境就是祸害子孙后代,永城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方面的刑事犯罪,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障,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环境司法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