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村委会违法占用耕地受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经村民举报,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永城市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城市一般耕地4000平方米(约为6亩)建设道路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6月21日作出永自然资监【2021】15号《关于对永城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十五日内把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予以退还,并没收前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村民潘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不服,将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被告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违法占用、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线索后,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之规定立案查处、指定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后进行集体讨论,经领导审批后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听证、处罚前告知书,并于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告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限永城市某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没收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耕地保护关系国家大计、民生福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保护耕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乡(镇)村公共设置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经依法批准。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村委会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例,将法律相关规定以真实事例的形式展示出来,让相关村干部对法律规定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
案例2: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非法处置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被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安徽省定远县XX经贸有限公司负责处置江苏某某农化有限公司的副产品工业盐。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工业盐,尔后冯某某在百度贴吧上发帖求购工业盐,定远县XX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洪某某联系冯某某,以150元/吨的处理费价格将绿园商贸有限公司的30.22吨工业盐卖给冯某某。洪某某每处置一吨工业盐从李某某处收到处置费230元。冯某某联系车辆将该工业盐免费送到王某某指定的地址永城市城厢乡韩庄村南魏庄老园艺场东厂房。经查,定远县XX经贸有限公司、李某某、洪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均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案发后,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永城分局委托河南贝纳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案发地土壤及地下水进行检测,未发现土壤及地下水被污染。2020年10月13日,定远县XX经贸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委托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该工业盐。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950元。
【裁判结果】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洪某某,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永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三被告人跨省与本地被告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处置工业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审理过程中,永城法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树立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的理念,实现了刑事打击与环境修复的有效衔接,也对提高当地居民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的教育引导作用,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