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宠物狗咬人了谁来担责?索赔有明显分歧时又该如何解决?日前,芒山法庭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原告朱某为被告李某经营的养鸭厂送鸭饲料,途经养鸭厂西门时,被李某饲养并拴在西门门口的马犬咬伤。事发后朱某被同事送入永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救治,接种狂犬疫苗,花费医疗费2227元。后朱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月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利用政策巧化纠纷
永城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王福亚通过与双方的沟通,了解到李某只同意赔偿几百元,因其认为狗栓在自己厂区门口,朱某贸然闯入才导致被狗咬伤,朱某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双方在沟通的过程中,都说了不少“难听话”,导致双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
调解过程中,王福亚拿出《永城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为李某解读政策,以其是否按规定为饲养的马犬办理了证件为调解突破口,见李某态度明显松动后,又耐心为其分析案件的利害关系,告知其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对自己饲养和管理下的动物有安全注意义务,要确保不因自己的不当饲养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李某当即同意全额赔偿朱某医疗费,朱某也表示愿意放弃除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要求。当天,双方在法庭干警和调解员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诉前调解协议,李某当场向朱某支付了2227元,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芒山法庭主动融入辖区乡镇综合治理大格局,积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巡回审判”, 与乡镇各职能部门、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建立联动机制, 提前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将诉前调解延伸到基层一线,实现司法服务群众零距离,切切实实为人民群众解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再次提醒广大的动物饲养者、管理者以及爱犬人士及其他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避免因饲养动物对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如果是饲养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广大群众也尽量不要接触、挑衅他人饲养的动物,避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杜绝危险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