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法官,我是海标公司的,被执行公司那边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将280万元全部向我公司履行了,太感谢您了,解决了我们公司的燃眉之急”。
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被执行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事项主动履行义务,永城市海标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赵先俊,接受案件后,与被执行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向其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赵法官考虑到案件双方都是公司,目前在疫情的大环境下,不但要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还需稳定本市的营商环境,便多次联系双方公司负责人进行商谈,并走访双方企业,最终在不影响双方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从营商环境的大局观的前提下去解决案件纠纷,促成执行和解协议,保障了双方公司的经营运作。同时被执行企业遵照协议履行,也体现了企业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