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为严格落实河南高院“十条禁令”的规定,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永城市法院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规范法官与律师行为
一、在诉讼活动中,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律师也不得要求法官向其介绍案源。法官不得为律师介绍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也不得以自己代理具体案件为基础与法官“探讨”法律适用问题,提前让法官表示审理案件意见。
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律师不得离开法庭和指定的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不得审理、执行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案件,对其它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容易引起当事人猜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三、法官不得向律师泄漏审判、执行秘密,律师不得向法官探听审判、执行机密。
四、在社会活动中,法官不得向律师索要或者接受律师的宴请或礼品、购物卡,现金等;法官不得接受律师邀请,出入游乐场所或外出旅游;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其他不当交往行为。法官、律师、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