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庄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推动构建“一庭两所一中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即人民法庭与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中心联合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小事不出格、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镇”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近日,高庄法庭利用“一庭两所一中心”工作平台成功化解一起土地补贴纠纷,切实维护了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2006年,屈女士与邻村青年郑某办理结婚登记组建家庭共同生活,2016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向郑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郑某家庭承包地面积为2.7亩。2017年郑某因病去世,屈女士改嫁并搬入城市生活。因采煤沉陷,村庄土地塌陷影响耕种,自2020年起对村庄承包地每年每亩补贴青苗费1360元,该青苗补贴一直由其兄弟领取,村民也普遍认为屈女士已经外嫁,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承包地不应得到青苗补贴。在要求村委会向其支付该笔补贴费遭拒后,屈女士一直寻求政府的帮助。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高庄法庭季卫光庭长与屈女士、村委负责人、网格员分别取得联系后,决定开展座谈释法说理,从亲情乡情中找突破口,打开各方心结。10月25日,季卫光庭长与司法所、矛调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到村委会与村委负责人、网格员、相关村民举行座谈,阐明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法律保护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屈女士抚养有郑某未成年子女,为了其子女多一份保障,多感受一份乡情、亲情也应当由屈女士领取该份青苗补贴费。通过一下午的座谈和反复调解工作,各方最终消除疑虑、打开心结,达成协议,约定自2022年起由屈女士领取补贴款,屈女士表示该款将用于郑某子女抚养,高庄法庭随后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各方均对该协议表示满意,重拾乡情、亲情。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贴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