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男女双方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半年后,双方解除婚约,分居生活。婚前男方给付30余万高额彩礼,能否要回,能要回多少?
永城法院城镇法庭庭长洪林杰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贵重财物。男女双方交往中为表达感情互赠的价值较小的物品,人情往来消费性支出,以及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或转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
本案中,双方虽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将彩礼款予以返还。男方给付彩礼304600元,在扣除在举办婚礼时女方交给男方的80000元和装修房屋花费花费的13560元后,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分居原因、彩礼数额、各自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女方需返还男方彩礼款 153040 元。
在这为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朋友们提个醒
彩礼是习俗,攀比是恶俗。文明新风百花香,天价彩礼不应当!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