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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少年:督促“依法带娃” 永城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发布时间:2022-12-08 17:22:03


12月7日,永城市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未成年犯罪行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随着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对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和规定,我国正式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01.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7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谢某某盗窃罪一案,并发布该院首例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1月1日,谢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预谋指示张某(未满十四周岁)实施盗窃,当晚至次日凌晨,谢某某、李某带领张某,采取拽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手机店,盗窃苹果牌、vivo牌手机、电子烟及现金400元等,以上价值共计20000元。其中案发后追回5部手机等,经鉴定共计价值8460元。

 

经审理,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后,永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谢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并签署责任书。

 

02.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依法带娃”新时代的来临。在此,永城市人民法院呼吁每一位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依法带娃”,请做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该案中其监护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为切实增强监护人监护责任意识,法院向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注重树立良好的家风、家教,更好地帮助身心全面健康成长,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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