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误工期诉至法院
2021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原告以被告延误工期,未按合同约定赠送家电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360元。被告辩称延误工期是因疫情影响,原告尚未付清装修尾款5000元, 赠送家电需要原告先支付清尾款。
二、释明不可抗力解纠纷
为切实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王莉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双方的对质,结合提供的证据,确认了被告误工期确因疫情影响。随后法官向原告释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依法应免除被告责任。最终促成双方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如约交付赠送的家用电器,原告当即给付装修尾款5000元。双方即时履行完毕后,均致电王莉法官,对王莉法官为办理此案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耐心表示由衷的感谢。
三、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