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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实刑…你知道酒后驾车的成本吗?

  发布时间:2022-12-15 10:08:49


2022年1-11月份,永城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3件,审结223件,判刑223人。为遏制醉驾多发、高发态势,永城法院从中选取5起酒精含量较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以警示社会。这些人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一:刘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台阁桥东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09mg/100mL。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二: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4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P3066号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芒山路口时,与沿芒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巡逻警车相撞,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74.63mg/100ml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三: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7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本市薛湖镇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镇西街村路段时将停放在路边的电瓶三轮车撞翻,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6.37㎎/100ml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四:郝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4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薛湖镇侯楼村S201路段向北行驶至侯楼村窦常庄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7.4mg/100mL。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郝某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五: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A6T55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雪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雪枫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多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64㎎/100ml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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