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永城法院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狠抓“七个到位”

  发布时间:2010-03-23 17:12:32


     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永城法院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中,认真贯彻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立勇院长的要求和商丘中院的安排部署,始终坚持狠抓“七个到位”,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感情到位。要求全体干警要切实认识到农民工是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离开家园,牺牲亲情,起早贪黑,风餐露宿,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的辛勤付出应当受到认可和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依法为他们追回他们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要带着对农民工兄弟姐妹的深厚感情去办案,要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呵护下尽早得以实现。为此,在每周活动例会上,把对农民工的感情作为重要事项进行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工厂、建筑工地、农民工集居地参观体验,切实解决对农民工的感情问题。

     二是服务到位。农民工谋得一份工作不易,走进法院打官司更不易,要给予他们更加周到的热情服务,让他们真正体验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温暖,感受到人文司法的呵护。基于此,该院建立了“农民工讨薪诉讼专用绿色通道”,建立专门立案窗口,实行首问负责一条龙服务,设置笔墨纸张、桌椅、饮水、休息等设施,要求立案不得超过30分钟,转办不得超过20分钟,同时,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措施,确保农民工的诉讼权利能够顺利快速实现;采取诉讼费减免缓交特别措施,一支笔审批,半小时办理,确保不让一名农民工因诉讼费问题而难以打官司;成立专项审判合议庭,形成审判合力,专门审理疑难复杂“讨薪”案件,不让一起“讨薪”案件因审理困难而延误审理,使每一起“讨薪”案件都能够做到快审快结;成立快速执行大队,对进入执行程序的“讨薪”案件,半天内要制定出执行预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力争三天执结,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尽快落到实处。

     三是宣传到位。为使农民工了解法院正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全面情况,加大超常规宣传力度,在市区主要街道、农民工集聚区域、各乡镇悬挂宣传横幅五十余条;由院长在电视台做了专题电视讲话;深入农民工较多的工地和场所进行宣传,印制农民工诉讼明白纸进行发放;开办信息专栏,编发专门信息20余期;在报纸、网络发表宣传稿件50余条,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保障。

     四是对接到位。将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部署安排,及时向永城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做了汇报,争取市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与政府“讨薪”办取得联系,建立工作互动关系,与劳动、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实施对接,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的解决“讨薪”问题,形成以法院为主导的多渠道、宽正面、大纵深、广覆盖式的“讨薪”阵容,增强“讨薪”声势,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取得实效。

     五是调解到位。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看似简单,但其成因各不相同,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或业主确实存在支付困难的问题,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和谐双赢,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是最为快捷有效的,为此,该院提出对“讨薪”案件一律进行调解,一律巡回办案,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分之百的努力进行调解,只要能不传当事人到院的,坚决不传,自己多跑腿,不让当事人多费事。活动开展以来,调解结案率达到95%,即时履行率80%,巡回审判率百分之百,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

     六是执行到位。实行一对一告知责任制,对每一起不能即时履行的“讨薪”案件,案件主办人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明确告知原告有关执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实行审执对接制,每一起“讨薪”案件在结案时,都要与执行业务庭进行联系,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案情,做好执行准备;实行无间歇执行制,“讨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专项执行大队第一时间内要做出反应,执行人员24小时不得关闭手机,执行不允许出现间歇,要全天候、大空间的做出快速反应,不让任何一个执行机会流失。活动至今,共执行到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使无望的薪酬重新回到了农民工兄弟姐妹手中。

     七是督查到位。成立了专门的督查督导组,建立信息报送、数字统计、案件进度报送制度,要求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一天一报,对案件办理情况,院三天一通报,对办案进度较慢的进行通报,并由院领导挂牌督办,对重大疑难的骨头案,组成专门的攻关小组,运用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重点攻克。由于督查督导有力,“讨薪”案件平均审限不足六天,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平均三天执结,及时高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新建 翟玉华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392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