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在“拖欠农民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中,永城法院努力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未结执行案件的结案率,通过积极工作,3月21日,将被执行人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拖欠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267600元成功执结。
2006年初,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由于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加上争创省级示范性高中,急待建设新校区。同年6月1日,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作为发包方与尚某某签订了“永城实验高中新校区学生宿舍楼投资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某某全部垫资,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合格后由永城实验高中分15年支付工程款等其他事项。同年6月4日,尚某某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三栋学生宿舍楼的施工工程分包给韩某某。协议签订后,韩某某遂组织王彦超等22人参与施工。2007年1月31日,经王彦超与韩某某结算,韩某某尚欠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工资267600元,韩某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另查明,截至2007年3月8日,韩某某共向尚某某借支工程款410320元,双方未最终清算,尚某某仍欠韩某某部分工程施工款。2007年8月20日该宿舍楼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永城市实验高中使用。可下欠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却仍没有支付。他们找韩某某讨要,韩以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及尚某某没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找到尚某某和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尚某某和校方称与他们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无支付工资义务。在讨要无门的情况,22名农民工想到了法院,便一纸诉状将韩某某、尚某某和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受雇一起韩某某参加了永城实验高中学生住宿楼工程的施工,且履行完毕其劳动义务,应当享有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韩某某作为永城实验高中学生住宿楼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和雇主,在承包工程之初就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即包括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能力。韩某某作为工程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是其经营目的的实现和利润的收获,同时伴随着经营风险的存在。作为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不能分享经营者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其经营风险,即使是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支付。韩某某以自己没有全部得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对所欠农民工的工资26760元应如数给付。尚某某系本案工程的承包人,其本身无资质承揽工程且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韩某某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尚某某相对于施工人韩某某为工程的发包人,在韩某某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作为发包人的尚某某未将应支付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韩某某,是造成韩某某欠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工资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尚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永城实验高中作为工程的业主、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尚某某个人,且工程全部由承包人垫资,是尚某某不能按时给付韩某某工程款,继而导致韩某某拖欠民工工资不能给付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尚某某、永城实验高中对韩某某所拖欠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永城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告仍不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只好申请永城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韩某某和尚某某为躲避执行而外出下落不明,永城实验高中是否还欠尚某某工程款还待查明,执行工作曾一度搁浅。2009年3月1日,省高院号召全省法院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活动,永城法院借助活动的东风,决定对这起长时间中止的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经过一番调查取证,查明永城实验高中尚欠尚某某工程款,同时对永城实验高中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也进行了查询。之后,执行人员找到永城实验高中现任校长,向其言明了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前后情况,表明这次执行的决心。该案已四年之久,进入执行程序也三年有余,农民工出外打工的确不易,挣点工钱又迟迟得不得兑付,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对他们予以同情和关注,何况校方还欠着工程款。通过一番思想工作,最终校方同意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王彦超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
一起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267600元四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行动中得到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