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丈夫与“异性”发生婚外情同居生活,并转给“小三”34万余元,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
法官说法:
这个问题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下面由我结合本案就这种赠与行为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和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他们的这种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原告丈夫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丈夫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的行为应当无效。原告丈夫通过微信转给被告345640元(已扣除被告转账给原告丈夫的款项及转账被退回的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
已拥有美好家庭的朋友们,应做到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筑和美家庭。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