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永城频道讯 2010年3月3日永城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民工案件,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王某等二十名农民工将某工程有限公司和包工头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工资款)45000元。永城市法院以省法院开展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为契机,为王某等二十名农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2010年3月23日 永城市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李某给付王某等二十人劳务费45000元,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永城市东城区一电缆沟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2008年4月8日至6月20日,李某雇佣王某等二十人在该工程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经过结算尚欠王某等二十人劳务费45000元未支付,李某的带班人员华某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已经和李某全部结清了工程款,某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互相推诿,一直未予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因李某在此期间不具有劳务用工主体资格,故二十名农民工的劳务(雇佣)关系应认定为直接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华某作为李某的带班人员,负责记录考勤,受李某委托向施工人员发放劳务费用,代做工资表,华某出具工资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代表李某所为。李某收取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工程款后,占有二十名农民工劳务费的行为不合法,故其应直接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仍应对所欠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永城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