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豫剑执行 执行悬赏公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6-25 17:48:14



编者按: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晴晴,女,1986919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程庄村郭庄组083 

执行依据:2022)豫1481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56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5162612 

人: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方红兵,男,197122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小苏庄村后庞庄组079 

执行依据:2023)豫148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2093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5162612 

人:宋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母玉伦,男,1973620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太丘乡曹庙村母大庄前组190

执行依据:2022)豫1481诉前调书997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时登记金额)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举报被悬赏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整;

2、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本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支付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370-5162612 

人:邱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田文化,男,1966125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曹楼村田庄组029号。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执行标的:200000元本金及利息。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悬赏人的下落属实并成功抓捕的,给予2000元奖励。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系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韩云,女,1963310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曹楼村田庄组029

执行依据:2021)豫1481民初857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执行标的:200000元本金及利息。

悬赏原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提供被悬赏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悬赏人的下落属实并成功抓捕的,给予2000元奖励。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66*****  

联系人:洪法官

本院督促被悬赏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725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