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4 日— 8月7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易某、李某明知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仍介绍其向程某、刘某等购买冰毒用于贩卖。
其中,5月24日,施某某、易某介绍王某某向程某购买 20 克冰毒; 7月17日,易某介绍王某某向程某购买25克冰毒;8月4日,施某某、李某介绍王某某向刘某1(另案处理)购买 25 克冰毒;8月7日,施某某、李某介绍王某某购买刘某 12 克冰毒。
王某某将买来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田某等人。
裁判结果
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程某、易某、李某、刘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累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汽车一辆,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施某某、 程某、易某、李某、刘某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十五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到二年不等,对施某某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件已经生效。
以案说法
永城法院刑庭副庭长 张阳
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毒品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在毒品交易中,上下家的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他人居间介绍完成。居间人虽然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但其牵线搭桥行为是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加速了毒品的流转,扩大了毒品的危害范围。居间者明知购买毒品的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
2.本案中,有被告人作为毒品买卖的居间介绍人,帮助毒品下家向毒品上家购买毒品,因此,本案中,无论是直接贩卖毒品的,或是居间介绍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各被告人最终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3.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其容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正所谓“吸毒一口,掉入虎口”,在日常生活中,要清晰认识吸食毒品带来的危害,在法律面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甄别、认识,自觉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相关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