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夫妻离婚中的头等大事,争夺孩子抚养权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戏码,甚至为了要孩子争得“你死我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
案情简介:

徐某与段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同居期间徐某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婚后生活并非像想象中那样甜蜜,而是争吵不断。在2022年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徐某于一年后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女方徐某认为自己现在收入并不高,平时还需租房居住,离婚后孩子跟随男方生活有更好的成长环境,表示愿意承担一定抚养费用。但是被告段某却辩称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愿意抚养照顾两个子女。双方一直坚持都不肯让步,场面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虽然系第二次离婚,且自上次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但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仅依据双方起诉后分居生活满一年,简单判决离婚不符合“力求两和”的家事审判原则。且如果将孩子强行判给一方,可能会造成抚养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以案说法:

离婚案件审判中,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是判决离婚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利益保护同样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离婚,都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不能“一离了之”做“甩手掌柜”。
夫妻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不会因此摆脱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受到子女的不解甚至怨怼,使子女缺乏爱和安全感,严重的会产生心理疾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官在审理时,会充分考虑这些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因素,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夫妻“不准离婚”,希望通过判决能让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不推脱家庭责任,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夫妻双方在为自己考虑的同时,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教育的角度考虑,呵护他们稚嫩的心灵。
法条释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