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夫妻要离婚都不要娃?法院:不准离!

发布时间:2023-06-14 15:36:22


作为夫妻离婚中的头等大事,争夺孩子抚养权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戏码,甚至为了要孩子争得“你死我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互相推诿不愿抚养子女,法院又该如何裁呢?

案情简介:


徐某与段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同居期间徐某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婚后生活并非像想象中那样甜蜜,而是争吵不断2022年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徐某于一年后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女方徐某认为自己现在收入并不高,平时还需租房居住,离婚后孩子跟随男方生活好的成长环境表示愿意承担一定抚养费用。但是被告段某却称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愿意抚养照顾两个子女双方一直坚持不肯让步场面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二人虽然系第二次离婚,且自上次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但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仅依据双方起诉后分居生活满一年简单判决离婚不符合“力求两和”的家事审判原则。如果将孩子强行判给一方,可能会造成抚养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多次劝解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以案说法:


离婚案件审判中,夫妻感情破裂虽然是判决离婚的重要衡量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利益保护同样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离婚,都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不能“一离了之”做“甩手掌柜”

夫妻双方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不会因此摆脱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会适得其反受到子女的不解甚至怨怼,使子女缺乏爱安全感,严重的产生心理疾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官在审理时,会充分考虑这些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因素,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夫妻“不准离婚”,希望通过判决能让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不推脱家庭责任,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夫妻双方在为自己考虑的同时,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及教育的角度考虑呵护他们稚嫩的心灵

法条释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1863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