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一大批受害者被骗,少则几万,多则几千万,甚至倾家荡产。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虽然各部门联合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仍有人铤而走险,为了蝇头小利,积极组织参与此类犯罪,他们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现在带大家了解下其中一起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2年9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已判刑)、李某某(不起诉),明知是网络犯罪所得,招募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在云南昆明帮助转账,转款过程中,蒋某某负责联系上线、寻找卡主及操作手机进行转账,非法获利15000元,上述银行卡涉及流水金额共计53万,涉及网络诈骗案件4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帮助他人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提醒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为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贡献自己的力量,从不参与网络信息犯罪开始,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不出售出借个人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
保管好存有个人信息的物件或资料,谨防泄露个人信息,若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电话卡、银行卡存在异常等情况,立即查询并报案;
若发现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他们的“帮凶”。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