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因为房价的不断攀升,一些人出于居住或者长远考虑,不惜将自己常年积攒的积蓄投资在购买房屋上。不法之徒利用人们急于购房的心理,想方设法趁机骗取钱财。近日,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借房主卖房的合同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编造某小区两套房屋系其所有的谎言,骗取被害人燕某某母女50万元,被告人收到购房款后,向燕某某母女出具了收据并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陈某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燕某某多次要求陈某某办理房屋过户,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燕某某到售楼处查询得知房屋早已被售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欠款。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以案释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另外还要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诈骗故意,如果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隐瞒其与小区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虚构其在该小区有两套房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仔细谨慎,认真核实房主与房屋的相关信息,签订合同时除了对合同本身的内容进行探讨,对合同的签订人也要仔细衡量,看对方是否有使合同生效的权限,切勿因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对卖房者的过于信任,让自己多年来省吃俭用攒下来的积蓄“打了水漂”。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