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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 | 交通安全无小事,“统筹保险”不保险

发布时间:2023-07-11 17:52:02



统筹保险是“保险”吗?
出了事故统筹公司赔不赔?
关于“保险”与“统筹保险”
下面这则案例就带你了解
“统筹保险”到底“保险”吗?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5日11时30分左右,在永城市十字路口处,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因躲避吴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时发生侧翻,将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张某砸压在车下,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永城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张某无责。商丘市交通警察大队复核后维持永城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刘某系夏某雇佣的司机,其驾驶的重型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甲公司,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驾驶证及其所驾驶车辆行车证合法有效

事故发生后,张某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夏某、吴某、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88万元。

被告刘某、夏某辩称:其购买了交强险和统筹险,应由保险公司及统筹公司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对统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80900元判决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30241.35判决赔偿原告因张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48463.15元,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交通安全责任统筹是一些运输公司或物流公司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对其所管理的车辆要求加入其指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统筹,其约束范围也仅限于其公司所管理车辆,其性质系车辆所有人与统筹公司达成的统筹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由统筹公司代为赔偿,其本质是一种商业合同,但这种合同不是保险合同,统筹公司也不是保险公司,统筹公司没有开展保险业务的从业资格,其开展相关业务未获得银保监会批准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质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判决统筹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对合同相对性突破没有法律依据。故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一些货车司机仅仅购买了交强险而未购买商业三者险,而是参加了交通安全责任统筹。


交通安全责任统筹合同内容虽然与商业三者险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差别较大。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后,购买正规保险的车主,在不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车主无需垫付。而参加交通安全统筹的车主则需要先行赔偿,赔偿后再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向统筹公司理赔。其次,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理赔能力,只要确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都能及时赔偿到位。而统筹公司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股东跑路等情形,将可能面临无力赔偿的风险,而该风险最终将由车主及运输公司承担。最后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购买保险时一定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切莫贪图便宜购买所谓的“统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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