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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 | 因宅基地纠纷打伤邻居,行政处罚+赔偿!

发布时间:2023-07-13 18:03:09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随着人际交往日益密切,因各类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永城法院芒山法庭处理了一起由宅基地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为前后院邻居,因两家宅基地中间地块的使有权发生纠纷,双方家庭针对案涉土地各执一词,多次协商解决不成,大打出手,致原告李某受伤,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对原、被告均处以行政处罚。后原告李某因伤住院花费较大,多次要求被告承担医疗等费用未果,将被告周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纠纷、相互撕扯,致使原告李某受伤,原、被告均受到行政处罚,对原告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撕扯,对矛盾的发生和升级也存在过错,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周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被告周某某不予履行判决书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周某家,对其进行约谈,通过情、理为切入点劝说督促被执行人,周某某终于意识到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的严重后果,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违法行为而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中,双方均因侵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且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最终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不能逞一时之气,冲动行事将矛盾激化,更不能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损失扩大,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公民,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打输了住院看病,打赢了轻则赔钱,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还有可能被判刑。提醒公民以案为戒,敬畏法律,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惜生命!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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