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永城法院奔赴千里,在常熟市法院的协助配合下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借款人黄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年初,借款人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丁某为担保人。因借款人黄某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到期,原告将担保人丁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原告赵某同意被告丁某偿还本金70000元。后因被告丁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中,芒山法庭执行干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过多方合力锁定了被执行人具体位置,执行干警火速出击前往江苏省常熟市。
考虑到在外执法,执行法官程庆提前与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局长和顾法官取得联系,对方表示:“马上抽调干警协助配合执行,我院执行局羁押室留给你们备用,稍后将异地执行拘留需要的手续以及程序发给你们。”
在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后,两院干警立即出发,赶往现场,最终在一间出租屋内找到了正在熟睡的丁某。
对于突然到来的执行干警,丁某显然始料未及、非常惊讶,在干警向其告知有一笔欠款未偿还时,丁某反应强烈,拒绝履行。执行干警将其带至常熟法院羁押室。
在羁押期间,执行干警以案说法,告知其不仅要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以拒执典型案例向被执行人讲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晚间九点,天已黑了下来,执行干警决定将被执行人丁某移送往当地拘留所,在拘留体检中,丁某想到被拘留十五日难以忍受,并且出来后仍然要履行还款义务,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恳请执行干警帮忙联系家人送来执行款,将70000元欠款一次性付清。
法官释法:
芒山法庭副庭长 程庆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各位被执行人不要抱有“拘留十五日就了事”的念头,只有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才为正道。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待受到处罚,才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条之规定第六款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