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为切实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近年来,永城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在审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时,积极主动向社会公众树立“保护者受益,破坏者担责”的鲜明导向,加强释法明理与普法宣传,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从而在根源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努力营造山青、水绿、天蓝的宜居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日,永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两男子为一己私利盗伐林木终获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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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初至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我市及毫州市境内盗伐树木,被告人张某某盗伐26棵,非法获利7875元,马某某参与盗伐19棵。
上述树木中,8棵杨树属于林木。经鉴定,被盗伐的8棵杨树立木蓄积为2.632立方米。
经审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对侦查机关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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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上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森林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其实行特别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在持有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合理采伐,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杨树(属于法律规定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此外,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其余树木,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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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生态系统是吸收温室气体、解决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森林可以吸收二氧化碳,减少空气中的颗粒物和有害气体,能够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碳排放,有助于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林木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生物的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盗伐林木不仅会降低森林对于生态调节的功能,甚至会引发生态危机。
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爱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呵护一草一木,共创美丽家园,为推进美丽永城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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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一步,永城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环境司法需求,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并加大宣传力度,带动更多人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为共建清洁美丽永城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