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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在免费游乐场所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3-08-31 08:46:21


大家在商超购物时,经常能看到商超内部提供有各式各样的免费游乐设施,以此来吸引顾客携带孩子光顾。游乐设施给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孩子受伤,责任谁来担?

01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刘女士带着不满三周岁的儿子丁某到某商场购物,在该商场免费对外开放的游乐场内玩蹦床时不慎受伤,导致丁某面部出现大面积撕裂伤。

刘女士认为,孩子受伤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认为,娱乐设施是免费玩耍,并且标有“注意安全”警示牌,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商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4000元。

02

调解履行

该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李秀荣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对丁某面部严重撕裂伤而花费的几千元医疗费并无争议,但对后续治疗费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僵持不下。

调解员安抚双方情绪后,向当事人双方分别讲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分析了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丁某受伤时不满3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对丁某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超市虽然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提示字样,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过失,也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明白发生事故双方都有相应责任。调解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对后续治疗费金额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百货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儿子丁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7000元,即时履行完毕。

03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丁某受伤地点是商场内部的儿童游乐场所,虽然场所是免费提供,但仍属于商场内部附属设施,旨在增加顾客逗留商场的时间以增加交易机会,管理者应当对在其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即使孩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游乐场所有方,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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