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助力构建精诚共治税收征管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及永城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永城市税务局《关于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的备忘录》要求,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发布如下公告:
一、自2023年4月14日起,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在永城市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前,应先行到永城市税务局足额缴纳利息部分相应税费,凭完税证明到永城法院领取执行款。
二、2023年4月14日前已在永城市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城市税务局申报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应税款,拒不缴纳的,永城市人民法院将配合永城市税务局予以征缴。
永城市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永城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