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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丨婚前隐瞒病史,彩礼该不该返还?

发布时间:2023-04-21 16:47:45


近日,永城法院第三审判庭内,被告徐某将20万元彩礼款交给芒山法庭陈峰法官,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代为接收,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这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顺利调解完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徐某及其家人收受王某彩礼款共计24万余元,后双方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同居数月后王某偶然从徐某手机上发现徐某婚前曾患有疾病并做手术,导致影响生育,为此双方终止了同居关系,王某将徐某及其父母徐某某、闫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款。

案件审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峰通过梳理案情,了解到徐某在2020年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并做了手术影响生育,且对原告存在隐瞒的行为。

陈峰告知被告,婚前隐瞒病史的行为是对婚姻双方的不负责,违反公序良俗,且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徐某及其家人表达了愿意退还部分彩礼款的意愿,但双方在退还的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调解达成

庭审结束后,陈峰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被告徐某家庭状况,收取彩礼款后因治病花费了较大数额的医疗费,且双方实际同居生活数月等现实因素,原告王某同意做出一定的让步,经过和双方反复沟通,最终确定由徐某及其家人返还原告王某大部分彩礼款,于签订调解协议时即时履行完毕。

官提醒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条件未达成时,赠与无效,彩礼应当返还。

婚前检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但婚检很有必要,双方如有健康隐患可以尽早发现。婚前隐瞒病史,是对婚姻的不负责,违反了公序良俗。对于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均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衡量婚姻是否幸福的这杆秤可以是坦诚、是包容、是相濡以沫,但绝不是彩礼。大家要坚持移风易俗、杜绝“天价彩礼”,共建文明乡风。

法条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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