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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法同行|聚餐后醉驾身亡,2酒友共赔1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9-07 10:14:59


好友小聚

难免会饮酒助兴

倘若共同饮酒后

有人醉驾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9日,王老大、王老二、乔老三、靳老四一起喝酒,结束后准备一起去唱歌,老大开车带着老二、老三、老四前往KTV途中,在拐弯时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导致老大、老二死亡,老三、老四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老大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老二、乔老三、靳老四无事故责任。经鉴定,王老大血液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驾状态。

2022年2月18日,王老大妻子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原告因王老大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54713元,并判决大货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432413.9元。

2023年2月7日,原告又将乔老三、靳老四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承担王老大死亡产生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共同饮酒人乘坐酒友醉酒后驾驶的车辆,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酒友死亡,共同饮酒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决于共同饮酒人对酒友的驾车行为是否尽到了提醒、劝阻义务。

王老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醉酒后驾车会使自身陷入危险的状态却不加以避免,对自身的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固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乔老三和靳老四明知王老大醉酒驾车,非但未进行有效劝阻,反而乘坐其车辆,放任其去驾驶,对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极不负责,对王老大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乔老三和靳老四各赔偿原告82229.91元。判决后,乔老三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国的酒文化历史悠久,酒广泛地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共同饮酒已经成为人们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一种社交方式。但同时,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的危险性行为,近年来多发共同饮酒后酒精中毒、酒后溺亡、寒冬酒后露宿街头冻亡甚至酒后驾驶出车祸身亡等事件,触目惊心,令人警醒。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共同饮酒人,首先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同时要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进行饮酒中的提醒、有效劝阻义务及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做到乘兴而来,安全而归。若共同饮酒但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发生致人损害后果的,同饮者需担责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酒桌上,这样的话不能说:

在饮酒过程中,每个饮酒人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饮酒以及饮多少酒。如果通过行为和言语刺激迫使饮酒人违背自己的上述自由,可以认定为过错,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常见的言行如“不喝不够朋友”“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散席后,这样的事记得做:

劝阻义务。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包括确保不使共饮人处于醉酒或严重意识模糊状态,还包括劝阻共饮人酒后驾驶等。

照顾和帮助义务。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的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

积极救助义务。及时对过度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甚至突发疾病的醉酒者展开救助并送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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